毁坏的房产

损毁财产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自愿损毁而贬值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如果财产符合以下某项标准,则有资格获得资助:

  • 截至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毁之年的1月1日,已列入税额评定表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
  • 截至州长或县立法机构宣布某一地区为灾区之年的1月1日,已列入税额评定表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且该财产的价值因自然灾害减少20%以上。

如果损毁情况导致财产的真实和公平市场价值降低,这些财产可能有资格降低评估价值和/或减免房产税。在评估价值降低之年征收的税款将全部或部分减免。通过此方法来确定减免金额:在财产损毁或贬值的日历年内,使用从损毁或贬值之后的剩余天数的评估价值中扣除的金额来计算出税款。如果已经缴纳了减少后的税款,则将退还已缴税款。

在损毁之年减少税款不适用于自愿损坏或毁坏的财产。自愿损坏或毁坏的财产价值将从当前评估年度的税额评定表中删除,用于下一个评估年度的应缴税款。

根据2021年通过的立法,纳税人可以申请三年的豁免,免除在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中损坏的财产给独户住宅造成的物理修缮价值。贬值部分必须超过评估价值的20%,且必须发生在2020年8月31日或之后。免税金额不得超过损毁财产的金额。

必须在改建工程开工前向县估税员提交申请。2026年6月30日之后将不再批准任何申请。如需获取更多信息,请联系当地的县估税员,或浏览“表格和出版物”下方的链接。